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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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性騷擾申訴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逾期或不符規定程序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非本人之代理人而代本人提出申訴。 (三)同一事由經申訴議決後,再提起申訴。 (四)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 (五)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出申訴者。 (六)同一性騷擾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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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最高行政法院性骚扰防治申诉及调查处理要点第11条,关于性骚扰事件的申诉调查,若调查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自行回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为事件的当事人;(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该事件与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之关系;(三)现为或曾为该事件当事人之代理人、辅佐人者;(四)于该事件,曾为证人、鉴定人者。若调查人员具有以上情形之一,调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而对于性骚扰事件的申请调查,若调查人员具有以上情形之一,当事人得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时,应提出具体事实及原因,并向性骚扰申调会作适当的解释;被申请回避之调查人员,对于该申请可提出意见书。若调查人员在性骚扰申调会未作回避之前,应停止调查工作。但对于急迫情况,仍应进行必要处理。若调查人员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却未经当事人申请回避,性骚扰申调会应命其回避。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逾名詞
- 逾期不補正名詞
- 非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同一性名詞
- 騷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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