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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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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騷擾申調會為之,並應為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性騷擾申調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性騷擾申調會應命其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我們可以得知以下的釋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了在訴訟程序中,如果涉及到裁判者的犯罪嫌疑,法院有權停止訴訟程序,但應該要根據行使裁量權的原則。 根據於職權獨立的原則,民事法院在爭執事實上不受刑事調查的影響,如果有足夠的心證,則無需停止訴訟程序。 針對你所提到的「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2 條」,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並沒有相關的內容或解釋。因此,我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範例。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之虞名詞
  • 名詞
  • 釋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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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