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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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調查中之性騷擾申訴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性騷擾申調會認有必要時,應報請臺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議決同意於該程序終結前停止該事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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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13條的規定,申訴人在性騷擾申調會作成決議之前,有權以書面方式撤回其申訴。這表示申訴人可以在申調會作出決定之前,通過書面撤回他們的申訴。具體的撤回程序及相關要求,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相關的指引或規定。例如,在行政處理程序中,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後的三十天內以書面形式撤回申訴。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偵查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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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