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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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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調查中之性騷擾申訴事件已進入偵查審判程序者,性騷擾申調會認有必要時,應報請臺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議決同意於該程序終結前停止該事件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13條的規定,申訴人在性騷擾申調會作成決議之前,有權以書面方式撤回其申訴。這表示申訴人可以在申調會作出決定之前,通過書面撤回他們的申訴。具體的撤回程序及相關要求,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相關的指引或規定。例如,在行政處理程序中,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後的三十天內以書面形式撤回申訴。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偵查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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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調查中之性騷擾申訴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性騷擾申調會認有必要時,應報請臺北市政府性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