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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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發生性騷擾事件時,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得依下列規定,向性騷擾申調會提出申訴: (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之申訴應檢具申訴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性騷擾事件發生及知悉之時間。 (六)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人如以言詞方式提出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含前項所訂內容之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二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本院接獲性騷擾防治法第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應於接獲之日起二十日內,移送該事件之主管機關,並副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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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9條的規定,性騷擾申調會的調查程序如下: 1. 當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時,應在三日內確認是否受理。若不受理,需經主任委員同意後備查,並在申訴或移送到達之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以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若受理,則應在申訴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在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若必要可延長一個月,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2. 在調查過程中,必須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權。調查結束後,要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並提交給性騷擾申調會評議。 3. 性騷擾申調會的會議原則上為不公開。 4. 在召開性騷擾申調會的會議時,應通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以便讓他們申請到場說明。並且可以邀請申訴人、被申訴人、相關人士、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員列席並說明情況。 5. 性騷擾申調會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有關性騷擾事件的調查及處理結果。通知中應該包括處理結果的理由、再申訴的期限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以及再申訴的機關為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6. 若評議成立,可以作成懲處、要求被申訴人以書面保證不再有類似行為發生,或提出其他相關處理建議。評議結果應簽陳院長核定後移請人事室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 這些解釋基於對該法規的理解,並參考了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的文本。
- 性騷擾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申訴名詞
- 逾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業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證據名詞
- 蓋名詞
- 第一條第二項但書條文
- 性別平等教育法法規
- 性別平等工作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當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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