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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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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性騷擾申調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院長指定本院職員兼任,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人士,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性騷擾申調會以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另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院長指定本院職員派兼之,負責收受性騷擾申訴事件及會議幕僚作業。 委員任期二年,並得視業務需要調整之,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性騷擾申調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性騷擾申調會委員,應月輪值,以利性騷擾申訴事件之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8條,該條規定了申訴人在申訴性騷擾事件時所需提供的資料,包括申訴人的身份資訊、代理人的身份資訊(如果適用)、申訴的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申訴的日期等等。如果申訴人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訴,受理人員或單位需要將其內容記錄下來,並確認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如果申訴書或紀錄不符合規定,但可以補正的話,應通知申訴人在十四日內進行補正。 依據這一條規定的說明,申訴人需要檢附一份含有所需資料的申訴書,或者以口頭方式向受理人員提出申訴並讓其做成記錄。另外,如果申訴書或紀錄未符合規定,但可以補正的話,則應通知申訴人在十四天內進行補正。 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 性騷擾名詞
  • 名詞
  • 申訴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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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8 條規定:「八、本院性騷擾申調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院長指定本院職員兼任,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