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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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性騷擾申調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院長指定本院職員兼任,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性騷擾申調會以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另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院長指定本院職員派兼之,負責收受性騷擾申訴事件及會議幕僚作業。 委員任期二年,並得視業務需要調整之,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性騷擾申調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性騷擾申調會委員,應按月輪值,以利性騷擾申訴事件之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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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8條,該條規定了申訴人在申訴性騷擾事件時所需提供的資料,包括申訴人的身份資訊、代理人的身份資訊(如果適用)、申訴的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申訴的日期等等。如果申訴人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訴,受理人員或單位需要將其內容記錄下來,並確認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如果申訴書或紀錄不符合規定,但可以補正的話,應通知申訴人在十四日內進行補正。 依據這一條規定的說明,申訴人需要檢附一份含有所需資料的申訴書,或者以口頭方式向受理人員提出申訴並讓其做成記錄。另外,如果申訴書或紀錄未符合規定,但可以補正的話,則應通知申訴人在十四天內進行補正。 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 性騷擾名詞
- 業名詞
- 申訴名詞
- 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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