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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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為受理性騷擾申訴事件,設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性騷擾申調會)、申訴專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等,以利申訴。本院於受理性騷擾申訴後,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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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7條,性騷擾申調會應由院長指定五至七人兼任委員,其中包括一位主任委員,並由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時,可以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但委員本人應該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此外,還應指定一位執行秘書及一位幹事,由院長指定人員派兼之,負責收受申訴案件及會議的幕僚作業。委員的任期為一年,並且是無給職的。當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的任期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截止。開會時,性騷擾申調會應有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出席才能開會,並且需要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做出決議。至於委員的性別比例要求,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另外,委員應按月輪值,以確保申訴案件的及時受理。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7條的內容來自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可作為該法條適用時的參考依據。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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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