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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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騷擾之樣態,包含下列行為之一: (一)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之言詞或行為。 (二)跟蹤、觀察,或不受歡迎之追求。 (三)偷窺、偷拍。 (四)曝露身體隱私部位。 (五)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展示、傳送或傳閱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資料。 (六)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七)其他與前六款相類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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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3條的規定,該要點適用於最高行政法院所屬員工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的性騷擾行為。然而,如果性騷擾行為應該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處理,則不適用該要點。 近年來,性騷擾問題成為許多國家的關注焦點。為了防止和解決性騷擾問題,各國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和政策。在台灣,有兩部主要法律與性騷擾問題有關,分別是「性騷擾防治法」和「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防治法是台灣專門用於處理性騷擾問題的法律,其中包括了對性騷擾行為的定義、受害人的保護措施、雇主的責任以及制定申訴和調查程序等。根據該法律的規定,雇主在得知員工出現性騷擾問題時,應該立即采取有效的矯正和補救措施,以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對於性騷擾問題,台灣還有一部與之相關的法律叫做「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是專門用於促進性別平等的法律,其中也包括了對性騷擾行為的防治規定。雖然這兩部法律都與性騷擾問題有關,但是它們的適用範圍有所不同。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3條的規定,該要點僅適用於最高行政法院所屬員工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的性騷擾行為。這意味著如果某個案例的性騷擾行為應該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處理,則不適用最高行政法院的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這是因為根據不同的法律,性騷擾問題的處理程序和責任可能會有所不同。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性騷擾案例涉及到學校的教育單位,並且應該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處理,則最高行政法院的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將不適用於該案例。在這種情況下,學校應該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制定相應的申訴和調查程序,以確保性騷擾問題得到及時處理和解決。 總之,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3條的規定,該要點僅適用於最高行政法院所屬員工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的性騷擾行為。根據具體情況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不同的案例可能會適用不同的法律,這取決於性騷擾問題的性質和涉及的機構或組織的性質。
- 性騷擾名詞
- 騷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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