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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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適用於本院所屬員工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行為,但性騷擾行為應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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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4 條所述,主要是要求最高行政法院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消除工作環境內可能源自性或性別之敵意的因素,以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的威脅。該要點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性騷擾行為的發生,並確保工作場所的平等和尊重。根據該要點,最高行政法院應該推動相關措施和政策,以創造一個安全和和諧的工作環境,並提供員工有適當的管道可以申訴和舉發性騷擾行為。這樣可以保護員工的權益,並防止可能對他們造成損害的情況發生。 這項要點的內容參考了中華民國《性騷擾防治法》和相關判決書、判決書中的裁判內容。它強調了建立友善工作環境以保護員工的權益和尊嚴,並且規定了相關機構應該負起的責任和義務。該要點的內容可以作為衡量和評估最高行政法院對待性騷擾問題的依據,並作為解決性騷擾爭議和糾紛的參考依據。
- 適名詞
- 性騷擾防治法法規
- 性騷擾名詞
- 性別平等工作法法規
- 性別平等教育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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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