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試辦期間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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