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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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試辦期間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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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第 3 條的規定,試辦期間從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必要時可以延長或縮短試辦期間。 參考資料: -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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