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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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試辦法院民事執行處辦理子女之執行事件,經定期命債務人履行而不履行者,得於屆期不履行時,檢附限期自動履行或處以怠金之命令影本、債務人未能自動履行、抗拒執行命令情形、子女之意見、狀況等相關資料,移請該院家事庭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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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試辦法院民事執行處辦理子女之執行事件,經定期命債務人履行而不履行者,得於屆期不履行時,檢附限期自動履行或處以怠金之命令影本、債務人未能自動履行、抗拒執行命令情形、子女之意見、狀況等相關資料,移請該院家事庭協助處理。 根據試辦方案第4條,當子女的父母在強制執行事件中未能按照定期命令履行支付子女費用的要求時,執行法院可以轉交給該法院的家事庭協助處理。在轉交給家事庭之前,執行法院需要準備相關資料,包括限期履行或處以怠金的命令副本、債務人未能自動履行或抗拒執行命令的情況,以及子女的意見和情況等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將作為家事庭處理該強制執行事件的參考依據。 範例:例如,在一個離婚案件中,父親未按照約定支付子女的扶養費用。在執行法院的定期命令下,父親仍未履行支付子女費用的要求。執行法院根據試辦方案第4條,將相關的命令副本、未能自動履行或抗拒執行命令的情況,以及子女的意見和情況等相關資料轉交給家事庭處理。家事庭將根據這些資料來協助處理這起強制執行事件,並確保子女獲得應有的扶養費用。
- 債務人名詞
- 自動履行名詞
- 怠金名詞
- 執行命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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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