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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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事庭受理第四點事件後,必要時,得另分「家助執」字別案號處理;處理期限不得逾四個月。但經債權人及債務人書面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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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第5條,家事庭在受理相關事件後,如果有需要,可以另行指定"家助執"字樣的案號來處理。處理的期限不得超過四個月,但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延長兩個月,但延長只能進行一次。 參考資料:臺灣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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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