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家事庭受理第四點事件後,必要時,得另分「家助執」字別案號處理;處理期限不得逾四個月。但經債權人及債務人書面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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