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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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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事庭受理第四點事件後,必要時,得另分「家助執」字別案號處理;處理期限不得逾四個月。但經債權人債務人書面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第5條,家事庭在受理相關事件後,如果有需要,可以另行指定"家助執"字樣的案號來處理。處理的期限不得超過四個月,但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延長兩個月,但延長只能進行一次。 參考資料:臺灣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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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第 5 條規定:「五、家事庭受理第四點事件後,必要時,得另分「家助執」字別案號處理;處理期限不得逾四個月。但經債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