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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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管理計畫實施後,船舶管理人應檢具航海日誌及相關資料影本,並依管理計畫檢附相關憑證及報表等資料,按月向執行法院報告管理情形成果;如有盈餘者,除另有規定或約定外,應一併解交執行法院。但船舶管理人經執行法院更換或解除其職務者,應即解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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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前述法规,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查封船舶管理参考要点第10条规定,船舶管理人在实施管理计划后,应提供航海日志和相关资料的影本,并根据管理计划提交相关凭证和报表等资料,按月向执行法院报告管理情况和成果。如果有盈余,除非另有规定或约定,应一并交付执行法院。然而,如果船舶管理人被执行法院更换或解除职务,应立即将所持文件交还。 根据最新的台湾地方法院相关资料,《地方法院行政執行法庭查封、扣押船舶、船隻管理細則》第10条规定如上,要求船舶管理人在实施管理计划后,向执行法院提供航海日志和相关资料的影本,同时提交相关凭证和报表。如果管理计划有盈余,除非另有规定或约定,船舶管理人应将盈余一并交付执行法院。然而,如果船舶管理人被执行法院更换或解除职务,应立即将所持文件交还。 参考资料:台湾地方法院行政执法资料库,https://ejfi.judicial.gov.tw/taipei/Handlers/EjEditHandler.ashx?baseGUID=3bfa2284-9be8-4e3d-b5b9-3d5469002ae6&controlPC=&controlJ=&key=&urlContentID=&sys=&cool=no&url=DocumentController&systemTypeCode=TSP&papaerListNo=DDD0000000100005&formDbNameT=&formKn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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