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 第 9 條
快速跳轉
九、船舶管理人應於被選任後三十日內提出船舶管理計畫,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摘要。 (二)組織架構及人力規劃。 (三)管理內容、期間及服務說明。 (四)管理目標、策略及行銷。 (五)成本分析及財務規劃。 (六)管理虧損責任分擔及盈餘解交執行法院之方法。 (七)風險評估。 (八)管理期間船舶因拍定或聲明承受而移轉所有權時,船舶管理之終止或存續方式。 (九)其他執行法院認應記載之事項。 執行法院核定船舶管理計畫或變更計畫前,應先徵詢債權人、債務人及航政機關意見,必要時並得徵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以確保管理計畫之可行性及適當性。船舶管理計畫,經執行法院核定並准許船舶航行後,由船舶管理人據以實施之。如須變更,應再報請執行法院核定。 依第七點第二項規定命交付強制管理,其管理計畫關於第一項第八款所定記載事項,未能獲得拍定人或聲明承受人同意者,執行法院應不予核定。 管理計畫未獲核定者,執行法院得撤銷交付強制管理之處分。 執行法院核定船舶管理計畫或變更計畫後,應通知航政機關、船舶管理人、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船舶依第七點第一項交付強制管理後併付拍賣,應以管理計畫為拍賣公告之附件,並於拍賣公告載明船舶管理期間未屆滿不予點交,及第十六點規定之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9條的規定,船舶管理人在被選任後的30天內應提出船舶管理計畫,並記載計畫摘要、組織架構及人力規劃、管理內容、期間及服務說明、管理目標、策略及行銷、成本分析及財務規劃、管理虧損責任分擔及盈餘解交執行法院的方法、風險評估、管理期間船舶因拍定或聲明承受而移轉所有權時的終止或存續方式,以及其他執行法院認為應記載的事項。執行法院在核定船舶管理計畫或變更計畫之前,應徵詢債權人、債務人及航政機關的意見,必要時也可以徵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船舶管理計畫經執行法院核定並准許船舶航行後,由船舶管理人實施。如需變更計畫,應再次報請執行法院核定。根據第7點第2項的規定,在交付強制管理時,如果管理計畫涉及第1項第8款所定的記載事項,未能獲得拍定人或聲明承受人的同意,執行法院應不予核定。如果管理計畫未獲核定,執行法院可以撤銷交付強制管理的處分。在執行法院核定船舶管理計畫或變更計畫後,應通知航政機關、船舶管理人、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果船舶在交付強制管理後被併付拍賣,應以管理計畫作為拍賣公告的附件,並在拍賣公告中明確指出船舶管理期間未滿而不予點交的情況,以及根據第16點的規定所需的內容。 根據以下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對上述提到的法規進行逐項釋義: 1.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這是一份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制定的參考要點,用於指導船舶管理人在船舶被查封後的管理事項。其中第9條對船舶管理計畫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2. 直轄市與縣政府航港單位發布的相關規定:根據這些規定,船舶管理人在提出船舶管理計畫時需要遵守特定的要求和程序。 3. 相關航運法規:航運部門所管轄的法規和規範,例如船舶法、航業法等,對於船舶管理計畫中涉及的事項可能有所規定。 4. 其他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根據類似案例的判決結果,可以理解地方法院對於船舶管理計畫的要求和核定程序。 舉例來說,根據參考資料中第9條的規定,“船舶管理人應於被選任後三十日內提出船舶管理計畫,並記載下列事項:(一)計畫摘要。”這意味著船舶管理人必須在30天內提交一份船舶管理計畫,其中也應該包括計畫摘要的內容。根據相關法規和裁判書,船舶管理計畫的摘要應該提供足夠的信息,以便執行法院可以評估計畫的可行性和適當性。 總之,針對上述的法條和參考資料,我們可以進一步理解船舶管理計畫的要求和程序。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9條的規定,船舶管理人應提交一份包括多項事項的計畫,並經執行法院核定後方可實施。同時,需要考慮相關法規、裁判書和航運部門的相關規定,以確保船舶管理計畫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承受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核定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拍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