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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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船舶管理人由執行法院選任之。選任前,應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公會、團體推薦具備船舶管理專業能力者,於徵詢擬被選任人之意願後,擇優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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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的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8條規定,船舶管理人是由執行法院選任的。選任前,應該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公會、團體來推薦擁有船舶管理專業能力的人選。並在徵詢被選任人的意願後,擇優選任。 舉例:當一艘船舶被查封後,執行法院根據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8條的規定,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公會、團體推薦具備船舶管理專業能力的人選。在徵詢候選人是否願意擔任船舶管理人後,執行法院選擇最適合的人選擔任船舶管理人。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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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