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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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行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於船舶拍定或聲明承受前,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船舶管理人,將船舶交付強制管理。 船舶拍定或聲明承受後,點交於拍定人或聲明承受人前,為避免查封之船舶因長期停泊致有毀損、滅失、價值嚴重貶損之虞或保管費用所需過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執行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船舶管理人,將船舶交付強制管理: (一)拍定人或聲明承受人以書面請求執行法院依職權交付強制管理。 (二)經債權人及債務人全體同意,管理之盈餘待拍定人或聲明承受人繳足價金後,歸屬於拍定人或聲明承受人。 (三)拍定人或聲明承受人與債權人、債務人全體就管理虧損負擔及管理盈餘分配達成協議,並向執行法院陳明。 (四)其他執行法院認為必要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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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7條,當船舶被拍定或聲明承受後,如果因長期停泊而有毀損、滅失、價值貶損的虞或需要支付高額保管費用時,執行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請求或依職權選任船舶管理人來將船舶交付強制管理。以下是該條款的一些相關範例: 例一:拍定人或聲明承受人以書面請求執行法院依職權交付強制管理。 舉例:船舶拍賣後,拍定人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請求,請求將船舶交付強制管理。 例二:經債權人及債務人全體同意,管理之盈餘待拍定人或聲明承受人繳足價金後,歸屬於拍定人或聲明承受人。 舉例:船舶被拍賣,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同意將船舶的盈餘支付給拍定人或聲明承受人,但在支付完整的價金之前,船舶由船舶管理人進行強制管理。 例三:拍定人或聲明承受人與債權人、債務人全體就管理虧損負擔及管理盈餘分配達成協議,並向執行法院陳明。 舉例:船舶被拍賣後,拍定人與債權人和債務人達成協議,就管理虧損的負擔和管理盈餘的分配reachedan agreement,並向執行法院提交協議書。 例四:其他執行法院認為必要之情形。 舉例:在特殊情況下,如船舶有特別需求或存在特殊風險,執行法院可以依據該情況選任船舶管理人進行強制管理。
- 承受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查封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陳明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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