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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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法院得隨時更換船舶保管人。但於更換前,應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保管人更換,執行法院應通知所在地航政機關。 船舶保管人非經執行法院許可,不得辭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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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在執行程序中有權更換船舶保管人。然而,在進行更換之前,應給予保管人機會提出陳述意見。而若要更換保管人,執行法院應通知所在地航政機關。此外,船舶保管人在未經執行法院許可的情況下,無法辭去保管人的職務。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在第6條中有明確規定上述內容。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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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