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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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船舶保管人之報酬、保管船舶之必要費用、保存或移泊之必要費用,為必要之執行費用,執行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命債權人代為預納;債權人不預納時,並得依同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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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5條之規定,船舶保管人在保管船舶時所需的報酬、必要的費用以及保存或移泊所需的必要費用都視為必要的執行費用。執行法院有權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2項的規定,要求債權人代為預納這些費用。如果債權人未能預納費用,執行法院可以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一第2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 報酬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執行費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債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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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