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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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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船舶保管人之報酬、保管船舶之必要費用、保存或移泊之必要費用,為必要之執行費用,執行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命債權人代為預納;債權人不預納時,並得依同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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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5條之規定,船舶保管人在保管船舶時所需的報酬、必要的費用以及保存或移泊所需的必要費用都視為必要的執行費用。執行法院有權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2項的規定,要求債權人代為預納這些費用。如果債權人未能預納費用,執行法院可以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一第2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 報酬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執行費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債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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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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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 5 條規定:「五、船舶保管人之報酬、保管船舶之必要費用、保存或移泊之必要費用,為必要之執行費用,執行法院得依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