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廳、處、室主管及本院所屬各機關代表十三人至十六人。 (二)民間團體代表及兒少權益或性別平等專家、學者五人至六人。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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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廳、處、室主管及本院所屬各機關代表十三人至十六人。 (二)民間團體代表及兒少權益或性別平等專家、學者五人至六人。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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