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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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廳、處、室主管及本院所屬各機關代表十三人至十六人。 (二)民間團體代表及兒少權益或性別平等專家、學者五人至六人。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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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第3條的規定,該委員會應該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司法院院長兼任。其餘委員則由司法院院長根據以下人員派(聘)兼之:一是司法院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廳、處、室主管及司法院所屬各機關代表十三人至十六人。二是民間團體代表及兒少權益或性別平等專家、學者五人至六人。此外,該委員會的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參考資料來源: 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 3條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news/news1.asp?ne_type=5&search_judicial=&search_createdate1=&search_createdate2=&search_createdate3=&keywords= 我們能夠根據該法規得知,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的設置應有特定的人數和組成方式。例如,該委員會應有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的委員,其中包括司法院院長兼任的召集人以及由司法院院長派(聘)兼的十三至十六位司法院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廳、處、室主管及司法院所屬各機關代表。此外,委員中還應有由民間團體代表、兒少權益或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擔任的五至六人。委員中的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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