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襄助執行秘書辦理有關業務。 本會下設人權及性別友善組、兒少保護組及教育訓練組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分別處理第二點所列事項及教育訓練事宜;各組置幹事一人,分別處理各組幕僚行政事務,其中一人並兼辦本會公文收發、歸檔及會務相關行政作業。 前項會務工作由人權及性別友善組、兒少保護組所屬單位協助辦理。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組長及幹事由本會召集人指派本院職員兼任之。 本會之公文依各組之業務性質分辦,其餘非本會業務之公文,改交由各廳、處、室辦理;涉及跨廳、處、室業務者,由幹事彙整後,陳請執行秘書指定主辦單位。 各廳、處、室如認前項公文非屬其業管者,得附具理由移請該管單位辦理;如有爭議,由最後文所在之單位報(簽)請秘書長或其指定人員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第4條規定該委員會組織結構、人員配置和業務分工。根據此條款,該委員會設有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執行秘書負責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協助執行秘書處理相關業務。此外,該委員會下設人權及性別友善組、兒少保護組及教育訓練組,各組分別置組長及幹事,負責處理相關事項和行政事務。具體的工作由該委員會所屬單位協助辦理,並由該委員會召集人指派司法院職員兼任所需職位。公文分辦原則上按照各組業務性質進行分配,非本委員會業務的公文則轉交給各廳、處、室辦理,若涉及跨單位業務,則由幹事整理後提交執行秘書指定主辦單位。如果各廳、處、室認為該公文不屬於其業務範圍,則可提出理由請相關單位辦理,若有爭議,最終由文件所在的單位報請秘書長或其指定人員作出決定。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