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襄助執行秘書辦理有關業務。 本會下設人權及性別友善組、兒少保護組及教育訓練組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分別處理第二點所列事項及教育訓練事宜;各組置幹事一人,分別處理各組幕僚行政事務,其中一人並兼辦本會公文收發、歸檔及會務相關行政作業。 前項會務工作由人權及性別友善組、兒少保護組所屬單位協助辦理。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組長及幹事由本會召集人指派本院職員兼任之。 本會之公文依各組之業務性質分辦,其餘非本會業務之公文,改交由各廳、處、室辦理;涉及跨廳、處、室業務者,由幹事彙整後,陳請執行秘書指定主辦單位。 各廳、處、室如認前項公文非屬其業管者,得附具理由移請該管單位辦理;如有爭議,由最後文所在之單位報(簽)請秘書長或其指定人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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