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

  • 異動日期:110 年 09 月 08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保障人權及兒少權益,以及推動性別平等工作,營造無性別歧視之友善司法環境,設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係就下列事項研議、整合、協調及提供諮詢意見或建議:(一)宣導、推動人權與兒少權益及性別平等觀念之政策、法規與行政措施。 (二)落實本院及所屬機關之人權與兒少權益及性別平等推動工作、訓練事項。 (三)其他促進人權與兒少權益及性別平等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廳、處、室主管及本院所屬各機關代表十三人至十六人。 (二)民間團體代表及兒少權益或性別平等專家、學者五人至六人。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襄助執行秘書辦理有關業務。 本會下設人權及性別友善組、兒少保護組及教育訓練組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分別處理第二點所列事項及教育訓練事宜;各組置幹事一人,分別處理各組幕僚行政事務,其中一人並兼辦本會公文收發、歸檔及會務相關行政作業。 前項會務工作由人權及性別友善組、兒少保護組所屬單位協助辦理。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組長及幹事由本會召集人指派本院職員兼任之。 本會之公文依各組之業務性質分辦,其餘本會業務之公文,改交由各廳、處、室辦理;涉及跨廳、處、室業務者,由幹事彙整後,陳請執行秘書指定主辦單位。 各廳、處、室如認前項公文非屬其業管者,得附具理由移請該管單位辦理;如有爭議,由最後文所在之單位報(簽)請秘書長或其指定人員決定。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兼。但代表本院首長及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者,隨其職務進退。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之委員,於任滿後宜至少改聘三分之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院得予補派(聘);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及幕僚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六、本會原則上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執行秘書召開會前協商會議,彙整議題、各業務廳之意見,以及檢視前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七、提案涉及下列事項者,應不予討論: (一)警察調查或檢察官偵查中,未來可能繫屬於法院之事件。 (二)繫屬於法院審理中,尚未裁判確定之案件。 (三)法官評鑑進行中之案件。 (四)公務人員懲戒程序進行中之案件。 (五)關於個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見解。 (六)其他涉及審判心,有影響審判獨立之虞之事項。

八、本會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九、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學者、專家列席,並得調取與議題有關之司法統計資料、確定裁判裁判文書。但不得要求承審法官或法院就個案出席或提出報告。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