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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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兼。但代表本院首長及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者,隨其職務進退。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之委員,於任滿後宜至少改聘三分之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院得予補派(聘);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及幕僚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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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第5條的規定: 1. 本會委員的任期為二年,如果任期屆滿,可以續派或者續聘。然而,如果是代表本院首長或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的委員,則隨著他們的職務進退。民間團體代表、專家和學者擔任的委員,在任滿後應至少改聘三分之一。 2. 如果在委員的任期內有空缺,司法院可以進行補派或者補聘;繼任委員的任期將持續到原委員的任期屆滿日止。 3. 委員和幕僚人員都是無給職的。然而,根據第3點第1項第2款的規定,委員出席會議時,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領取出席費。 以下為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法務部104年版的《政風處理法規彙編》,第46條對於委員及幕僚人員的任用、福利待遇、獎懲等做出了相關的規定。 另外,根據司法院網站上公布的報名公告,本會委員的候選人需具備相關專業背景,如人權、兒童保護或性別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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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