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兼。但代表本院首長及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者,隨其職務進退。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之委員,於任滿後宜至少改聘三分之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院得予補派(聘);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及幕僚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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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兼。但代表本院首長及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者,隨其職務進退。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之委員,於任滿後宜至少改聘三分之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院得予補派(聘);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及幕僚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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