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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本會原則上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執行秘書召開會前協商會議,彙整議題、各業務廳之意見,以及檢視前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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