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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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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原則上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執行秘書召開會前協商會議,彙整議題、各業務廳之意見,以及檢視前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第6條,該委員會的主席由召集人擔任,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並可根據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如果召集人無法出席,可以指定委員代理召集並擔任主席。在會議前,執行秘書可以召開協商會議,彙整議題和各業務廳的意見,並檢視前次會議決議的執行情形。如果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的委員因故無法出席,可以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參與發言和表決。 參考資料: 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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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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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6 條規定:「六、本會原則上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