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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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原則上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執行秘書召開會前協商會議,彙整議題、各業務廳之意見,以及檢視前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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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第6條,該委員會的主席由召集人擔任,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並可根據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如果召集人無法出席,可以指定委員代理召集並擔任主席。在會議前,執行秘書可以召開協商會議,彙整議題和各業務廳的意見,並檢視前次會議決議的執行情形。如果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的委員因故無法出席,可以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參與發言和表決。 參考資料: 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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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