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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圖書室閱覽使用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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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圖書資訊之借閱手續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首次借閱者,由本人親至服務台辦理借閱手續。第二次以後借閱者,得以來電、來信方式借閱。借閱時,應自行檢查資料有無缺頁、註記、污損或其他類似之情形,如有上述情形,應立即聲明,未立即聲明者,視為無上開情形。 (二)法官每人借閱總數以十件為限(含圖書、視聽資料、數位媒體出版品),每件資料借期三十日。 (三)前款以外人員,每人借閱總數以五件為限(含圖書、視聽資料、數位媒體出版品),圖書每冊借期三十日,視聽資料、數位媒體出版品每件借期十日。 (四)參考工具書、期刊(含合訂本)及報紙或本學院所指定之特殊圖書,僅限於學院內使用,不予外借。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借期,本學院得依圖書資訊之性質縮短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官學院圖書室的借閱手續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首次借閱者需要親自到服務台辦理借閱手續,第二次及以後借閱者可以透過來電或來信方式借閱。借閱時,借閱者應該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是否有缺頁、註記、污損或其他類似情形,如果有上述情形,借閱者應立即聲明,未立即聲明者將被視為無上開情形。 二、法官借閱資料的總數量限制為十件,包括圖書、視聽資料和數位媒體出版品,每件資料的借期為三十天。 三、非法官人員借閱資料的總數量限制為五件,包括圖書、視聽資料和數位媒體出版品,圖書的借期為三十天,視聽資料和數位媒體出版品的借期為十天。 四、參考工具書、期刊(包括合訂本)以及報紙或學院指定的特殊圖書僅限學院內使用,不予外借。 另外,根據圖書資訊之性質,法官學院有權縮短上述第二款和第三款借期。

  • 上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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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圖書室閱覽使用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學院圖書室閱覽使用要點第 6 條規定:「六、圖書資訊之借閱手續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首次借閱者,由本人親至服務台辦理借閱手續。第二次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學院圖書室閱覽使用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