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圖書室閱覽使用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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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閱人得於借閱資料到期日五日內(含到期當日),得於線上辦理續借,或親至圖書室或以電話辦理續借,每件資料限續借一次,並自原到期日起計算新到期日;借閱資料辦理續借前,他人已預約該資料者,續借限期為原到期日起延長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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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圖書室閱覽使用要點」第7條的規定,借閱人可以在借閱資料到期日的五天內(包括到期當日),可以在線上辦理續借,或親自前往圖書室或致電進行續借。每件資料只能續借一次,並且從原到期日起重新計算新的到期日。如果在借閱資料辦理續借之前,已經有其他人預約了該資料,續借期限為原到期日延長七天。 本條與參考資料無關連,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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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