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圖書室閱覽使用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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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借閱人於圖書室開放時間,得至服務台歸還圖書資訊,非開放時間,得將圖書資訊投遞於圖書室外之還書箱內,並以最後一個開放日視為歸還日;借閱人亦得將擬歸還之圖書資訊寄至圖書室,以郵戳所示寄送日期視為歸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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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律條文,以下是每個條文的解釋及相關範例: 一、民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一項:根據此條文,當借用人按照契約所定的期限屆滿時,應該將借用物返還給貸與人。如果契約沒有明確訂定期限,則借用人應在根據借貸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借用物。範例:如果A借用B的腳踏車,契約中訂明借用期限為一個月,當一個月屆滿時,A應該將腳踏車返還給B。 二、根據這段法條的說明,如果公務員因為任職關係而獲准配住宿舍,這被視為使用借貸的性質。如果公務員已經離職,根據借貸目的,使用已經完畢,此時貸與人可以請求返還住宿舍。範例:如果公務員A因工作需要而被調職,已經離開了原本的服務單位,此時該宿舍就可以視為使用完畢,貸與人可以請求A返還宿舍。 三、根據民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解釋,使用借貸契約未設定期限的情況下,借用人應在根據借貸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借用物。如果經過相當時期,可以推定借用人已經使用完畢,貸與人也可以請求返還。舉例來說,如果A借用B的攝影機錄製一個月的活動影片,活動結束後兩個星期,B可以要求A返還攝影機。 四、根據民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借用人應該根據契約所訂的期限返還借用物。如果契約未設定期限,則借用人應在根據借貸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因任職關係而獲准配住宿舍也被視為使用借貸的性質。如果已經離職,根據借貸目的,使用已經完畢,貸與人可以請求返還宿舍。範例:如果A借用B的相機拍攝一個月的照片,當這個月結束時,A應該將相機還給B。 根據上述法例,我們無法逐條解釋法官學院圖書室的第9條,因為該條文與上述的司法院判決書無關。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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