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文分文作業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機關(單位)來文,分辦原則如下: (一)依序按前案字號、來文主旨、內容、字軌之業務屬性分辦之。 (二)前款來文,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者,由排列在前之單位收文主辦。 (三)依第一款無法判別者,洽詢發文機關按發文之目的及緣由分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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