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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文分文作業要點

  • 異動日期:107 年 11 月 0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1 條

一、為提升本院公文分文處理效率及減少分文爭議,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 2 條

二、機關(單位)來文,分辦原則如下: (一)依序按前案字號、來文主旨、內容、字軌之業務屬性分辦之。 (二)前款來文,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者,由排列在前之單位收文主辦。 (三)依第一款無法判別者,洽詢發文機關按發文之目的及由分辦之。

第 3 條

三、人民陳情案件,分辦原則如下: (一)依序按信封記載單位、內容述及單位、內容業務屬性分辦之。 (二)前款陳情案件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者,由排列在前之單位收辦。

第 4 條

四、分文前提陳之處理: 分文單位就具急迫性或不易依前二點規定分辦之公文,得以司法院公文分文前提陳、分文後改分單(附件)敘明理由經主管或授權人員陳請第二層核定收文單位。

第 5 條

五、分文後改分之程序: (一)分文後之受文單位,認由該單位收文者,至遲應於八個工作小時內,以司法院公文分文前提陳、分文後改分單敘明理由,經主管或授權人員核定後,退回分文單位。 (二)分文單位收到前款退文,應即說明分文依據,經主管或授權人員陳請第二層核定收文單位。

第 6 條

六、本院主管法規,主辦單位之權責,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本院主管法規所涉及事項,經指定主辦單位後,該單位即為該法規相關事項之對外窗口。 (二)前款後來文,若屬單一單位之業務,原指定之主辦單位收文後,得敘明理由,經主管或授權人員陳請第二層核定收文單位,即由核定後之單位辦理並歸檔,後會分文單位。再行來文除有符合第二點第一款有前案字號情形直接分文外,由原指定之主辦單位收文。若屬二個以上其他單位之業務,仍由原指定之主辦單位收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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