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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文分文作業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本院主管法規,主辦單位之權責,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本院主管法規所涉及事項,經指定主辦單位後,該單位即為該法規相關事項之對外窗口。 (二)前款後來文,若屬單一單位之業務,原指定之主辦單位收文後,得敘明理由,經主管或授權人員陳請第二層核定收文單位,即由核定後之單位辦理並歸檔,後會分文單位。再行來文除有符合第二點第一款有前案字號情形直接分文外,由原指定之主辦單位收文。若屬二個以上其他單位之業務,仍由原指定之主辦單位收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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