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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文分文作業要點 第 4 條

四、分文前提陳之處理: 分文單位就具急迫性或不易依前二點規定分辦之公文,得以司法院公文分文前提陳、分文後改分單(附件)敘明理由經主管或授權人員陳請第二層核定收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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