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文分文作業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分文後改分之程序: (一)分文後之受文單位,認非由該單位收文者,至遲應於八個工作小時內,以司法院公文分文前提陳、分文後改分單敘明理由,經主管或授權人員核定後,退回分文單位。 (二)分文單位收到前款退文,應即說明分文依據,經主管或授權人員陳請第二層核定收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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