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處理原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聯繫 (一)法院應配置二具專用手機(搭配專用門號),專供科技設備監控業務聯繫使用。 (二)法院應指派專責人員操作「科技設備監控資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科技監控平臺)及「持用專用手機」(含操作該手機裝置之專用應用程式)。持用專用手機部分,其中一具宜由法警室值勤人員持用,隨時與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保持聯繫;另一具宜由法院指定之另名人員持用,供法警室值勤人員無法聯繫上承辦法官或遇有緊急事件時聯繫使用。 (三)法院所核發及換發之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以下簡稱命令書),均應依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以下簡稱執行辦法)第九條送達被告及副知相關機關。另應掃描上傳至科技監控平臺,供科技設備監控業務使用。(法院核發或換發命令書之通知函文例稿如附件一) (四)法院宜就科技設備監控案件之分案及處理,包括於夜間及假日之因應方式,預為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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