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處理原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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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聯繫 (一)法院應配置二具專用手機(搭配專用門號),專供科技設備監控業務聯繫使用。 (二)法院應指派專責人員操作「科技設備監控資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科技監控平臺)及「持用專用手機」(含操作該手機裝置之專用應用程式)。持用專用手機部分,其中一具宜由法警室值勤人員持用,隨時與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保持聯繫;另一具宜由法院指定之另名人員持用,供法警室值勤人員無法聯繫上承辦法官或遇有緊急事件時聯繫使用。 (三)法院所核發及換發之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以下簡稱命令書),均應依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以下簡稱執行辦法)第九條送達被告及副知相關機關。另應掃描上傳至科技監控平臺,供科技設備監控業務使用。(法院核發或換發命令書之通知函文例稿如附件一) (四)法院宜就科技設備監控案件之分案及處理,包括於夜間及假日之因應方式,預為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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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辦理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時,需遵守以下原則和程序: 1. 聯繫方式: - 法院應配備二支專用手機(搭配專用門號),專供科技設備監控業務使用。 - 法院應指派專責人員操作科技監控平臺和持用專用手機,其中一支由法警室的值勤人員持用,並隨時與監控中心保持聯繫;另一支由法院指定的其他人員持用,供值勤人員無法聯繫上承辦法官或遇有緊急事件時使用。 2. 命令書送達與掃描上傳: - 法院所核發或換發的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必須按照執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送達給被告及相關機關,並且需將其掃描上傳至科技監控平臺,以供監控業務使用。 3. 分案及處理規劃: - 法院應對科技設備監控案件的分案及處理做相應的規劃,包括夜間和假日的因應方式。 以上資訊根據以下參考資料得出: -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修訂日期:2018年12月21日)中的第九條規定。 - 法院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修正日期:2019年10月14日)的相關條文。 - 法院科技設備監控資訊管理平臺操作指引(修正日期:2020年4月24日)。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問題描述,缺少該法規條文的具體範例,僅提供了一般性的原則和程序要求。因此無法提供根據該法條的特定範例。
- 核名詞
-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法規
- 送達名詞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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