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處理原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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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案 (一)偵查中法院諭知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應於「聲羈」案件之外,另分「偵科控」案件。裁定及檢察官命令書應影印附卷。後續收受檢方依執行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之通知,應予附卷。案件於裁定時報結,俟「該處分期間屆滿且未延長」、「該處分經撤銷」或「本案起訴或不起訴」時,併入本案卷宗。報結後如有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處分之情形,應另分「偵科控」案件,報結條件同前。(偵查中聲羈案件,法院逕命具保及科技設備監控之裁定例稿,如附件二) (二)偵查中有關科技設備監控之聲請案件,包括依本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聲請變更、延長或撤銷之案件,應分「偵聲科控」案件,並於裁定時報結。 (三)審判中法院諭知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應於本案之外,另分「科控」案件。裁定及命令書應予附卷。後續執行處分之相關資料,亦應附卷。案件於核發命令書時報結,併入本案卷宗。報結後如有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處分之情形,應另分「科控」案件,報結條件同前。(審判中法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並命科技設備監控之裁定例稿,如附件三) (四)審判中有關科技設備監控之聲請案件,包括依本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聲請變更、延長或撤銷之案件,應分「聲科控」案件,並於裁定時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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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在辦理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時,有以下處理原則: 1. 對於偵查中的案件,法院應將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案件和羈押案件分開,並將裁定和檢察官命令書的影印本附加在案卷中。在後續收到檢察機關根據執行辦法通知的情況下,應將通知附加在案卷中。在偵查中的案件裁定結束後,如果處分期限到期且未延長,處分被撤銷,或者該案件起訴或不起訴,則將該案件併入本案卷宗。如果在報結後有根據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處分的情況,應再分為新的偵查科技設備監控案件,報結條件同前。 2. 對於偵查中有關科技設備監控的聲請案件,包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二第二項聲請變更、延長或撤銷的案件,應分為新的偵查聲請科技設備監控案件,並在裁定時報結。 3. 對於審判中的案件,法院將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案件分為新的科技設備監控案件,並將裁定和命令書附加在案卷中。後續執行處分的相關資料也應附加在案卷中。在核發命令書時報結該案件,並將其併入本案卷宗。如果在報結後有根據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處分的情況,應再分為新的科技設備監控案件,報結條件同前。 4. 對於審判中有關科技設備監控的聲請案件,包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二第二項聲請變更、延長或撤銷的案件,應分為新的聲請科技設備監控案件,並在裁定時報結。 這些處理原則的依據包括: - 法院辦理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處理原則第3條中規定的分案情形。 -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二第二項,該條規定了偵查中和審判中聲請變更、延長或撤銷科技設備監控的案件應如何處理。 - 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款,如第251條第1項關於檢察官提起公訴的規定,第253條和第254條關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以及第260條關於不再起訴的規定。 請注意,以上僅為解釋法規的理解,實際適用情況仍需根據具體案件和相關判例進行判斷。
- 偵查名詞
- 諭知名詞
- 俟名詞
- 撤銷名詞
- 本案名詞
- 起訴名詞
- 不起訴名詞
- 具保名詞
- 核名詞
- 具保停止羈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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