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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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辦理本法之轉介修復時,應充分理解修復式司法之目的及意義,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持中立,公平對待任何一方。 (二)尊重任何一方之自我決定意願。 (三)避免指導或勸導之口氣,亦不對任何一方之行為進行批判。 (四)參與者之隱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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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辦理轉介修復式司法時,法院應注意以下事項: 1. 保持中立,公平對待任何一方。 2. 尊重任何一方的自我決定意願。 3. 避免指導或勸導口氣,不對任何一方的行為進行批判。 4. 確保參與者的隱私得到保護。 例如,當法院辦理轉介修復式司法程序時,應遵循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2及第271條之4的立法理由,並在辦理過程中對被告和被害人保持公平和中立的態度,尊重其自我決定的意願,避免對其行為進行指導或批判。同時,法院也應確保參與者的隱私得到保護,不得泄露其個人的敏感信息。
- 修復式司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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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