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三、法院依被告轉介修復之聲請而詢問被害人意見時,應注意被害人可能之情緒反應;必要時,得委由適當之人為之。 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前項詢問應向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在被告提出轉介修復之聲請後,法院應詢問被害人的意見,並注意被害人可能的情緒反應。 2. 若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已死亡,則詢問應向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法院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有權將案件移交至調解或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被告及被害人可根據自身的需求提出聲請,並在聽取相關人士的意見後進行相關程序。如果被害人因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已死亡,則對其意見的詢問應該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代為進行。 以上解釋可參考司法院所公布的《刑事訴訟法》增訂第271條之4的解釋資料。
- 被告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