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稅則分類估價評議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本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得將不同意見載入紀錄,以備查考。 出席委員之同意與不同意意見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稅則分類估價評議會組織規程》第6條的規定,本會的決議需要委員過半數的出席,而出席委員也需要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執行。如果出席委員的同意和不同意的人數相等時,則由主席來作出決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參考資料可以使用《會議規範》第58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參加表決的人數相等時,由主席來決定是否通過。 舉例來說,假設財政部關稅總局稅則分類估價評議會共有10名委員,那麼至少需要有6名委員出席,且其中至少有6名委員同意才能使決議生效。如果出席委員人數為10人,其中5人同意,5人不同意,則根據法規,主席可以決定是否通過決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政部關稅總局稅則分類估價評議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