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業務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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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及其工作之評審事項。 二、關於會計師公會制定會員查帳事務規程,一般會計處理原則,及會員紀律有關章則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經濟、財稅、金融法令,有關會計規定事項之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稅捐稽征查帳準則,及會計師簽證規則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主管機關交議案件之研究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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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計師業務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提到了委員會的職掌。根據該條,委員會的職掌包括: 1. 關於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及其工作之評審事項。 2. 關於會計師公會制定會員查帳事務規程,一般會計處理原則,及會員紀律有關章則之審議事項。 3. 關於經濟、財稅、金融法令,有關會計規定事項之研究建議事項。 4. 關於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稅捐稽征查帳準則,及會計師簽證規則之審議事項。 5. 關於主管機關交議案件之研究審議事項。 這些職掌涉及到會計師業務的不同方面,包括查核簽證財務報告的評審、制定查帳事務規程和會員紀律章則的審議、研究有關經濟、財稅、金融法規定的事項、審議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和稅捐稽征查帳準則以及會計師簽證規則,以及研究審議主管機關提出的案件。 根據《會計師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會計師法第8條,會計師在執行業務時需依法令規定辦理。 根據《會計師不得對於指定或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會計師法第17條,會計師在執行業務時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根據《會計師懲戒處分如左:一、警告。二、申誡。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四、除名。》會計師法第40條,會計師懲戒處分可以包括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根據《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本規則第26條及第27條所稱之情況外,會計師得依其判斷提出保留意見之查帳報告:一、財務報表未依照業務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者。二、財務報表未於先後一致之基礎上編製者。三、財務報表未予充分揭露者。》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25條,會計師在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時,如果發現財務報表未依照法令規定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未於先後一致基礎上編製、未予充分揭露,可以提出保留意見之查帳報告。 根據《下列情況之一,除情節至為嚴重,應依第17條提出否定意見或第18條提出無法表示意見外,會計師得依其專業判斷提出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一、財務報表未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者。二、財務報表未於先後一致之基礎上編製者。三、財務報表未作適當之揭露者。》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26條,會計師在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時,如果發現財務報表未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未於先後一致基礎上編製、未作適當揭露,可以提出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對相關法條進行的釋義。根據會計師法和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的規定,會計師在執行業務時需要遵守相關的法令和規則,並且應該依據專業判斷提出適當的意見和報告。委員會根據這些法規的要求,負責評審會計師的工作,制定查帳事務規程和一般會計處理原則,同時研究建議相關的法令和規定,以及審議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稅捐稽征查帳準則和會計師簽證規則,並參與主管機關案件的審議。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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