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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59.04.10

會計師業務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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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與財政部為加強會計市之查帳簽證功能及工作素質,特聯合設置會計師業務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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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設委員十一人,除經濟部及財政部各指派委員一人,其餘九人由經濟部財政部會商決定,聘請會計專家擔任,並由經濟部與財政部指派之委員輪流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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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助理秘書若干人,遵照委員會決議,並秉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會一切事務人,均以向有關機關調用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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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會計師查簽證財務報告及其工作之評審事項。 二、關於會計師公會制定會員查帳事務規程,一般會計處理原則,及會員紀律有關章則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經濟、財稅、金融法令,有關會計規定事項之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稅捐稽征查帳準則,及會計師簽證規則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主管機關交議案件之研究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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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均為無給職,每次參加開會得支給車馬費,專家委員經召集人指定審查案件者,依案件繁簡另行支給審查公費,其支給標準,由委員會報請經濟部及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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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除由有關機關指派者外,專家委員之聘期,由經濟部及財政部會商決定之,但在聘期內不得執行會計師業務,其與開業會計師有特殊關係者,於評審案件時應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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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審議準則及辦事細則,由委員會擬訂,呈請經濟部及財政部准後實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師業務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59.04.1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