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與財政部為加強會計市之查帳簽證功能及工作素質,特聯合設置會計師業務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59.04.10
會計師業務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委員會設委員十一人,除經濟部及財政部各指派委員一人,其餘九人由經濟部財政部會商決定,聘請會計專家擔任,並由經濟部與財政部指派之委員輪流為召集人。
委員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助理秘書若干人,遵照委員會決議,並秉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會一切事務人,均以向有關機關調用為原則。
委員會議決事項,應視業務性資,分別送請經濟部或財政部核定後執行之。
委員均為無給職,每次參加開會得支給車馬費,專家委員經召集人指定審查案件者,依案件繁簡另行支給審查公費,其支給標準,由委員會報請經濟部及財政部核定之。
委員除由有關機關指派者外,專家委員之聘期,由經濟部及財政部會商決定之,但在聘期內不得執行會計師業務,其與開業會計師有特殊關係者,於評審案件時應予迴避。
委員會審議準則及辦事細則,由委員會擬訂,呈請經濟部及財政部核准後實施。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本辦法報奉行政院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會計師業務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59.04.1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