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業務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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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決事項,應視業務性資,分別送請經濟部或財政部核定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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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業務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5條,委員會議決的事項應根據其業務性質,分別提交给經濟部或財政部核准後執行。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該法條中提到的經濟部和財政部是指中華民國的兩個執行財政和經濟事務的政府部門。經濟部主要負責相關經濟政策、產業發展和外貿事務等;財政部則負責國家財政規劃、稅收管理和財務監督等。 這意味著當會計師業務審議委員會議決的事項涉及經濟性的資源分配、財務規劃或稅務事務等,就需要提交給相關的政府部門核准後才能進行執行。具體的審核程序和要求應該根據相關法規和政府部門的內部規定來執行。 儘管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和範例來解釋該法條,但這個解釋是基於對該法條的字面理解和對相關政府部門職責的一般認識。具體情況可能需要進一步查閱相關法律條文、行政法規和政府部門的指導意見等來進一步確認和理解。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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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