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組掌理國有財產之清理、接管、登記、撥用及公用財產管理;分四科辦事: 一、接管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國有非公用財產接管之規劃。 (二) 國有非公用房地總登記之督導。 (三) 國有非公用房地清查之規劃。 (四) 接管國有非公用房地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督導。 (五) 國有非公用房地移轉變更登記之督導。 (六) 人民向國家捐贈房地為國有財產案件之審核。 (七) 人民申請塗銷國有登記案件之審核。 (八) 未登記地申請辦理測量登記國有案件之協調、督導。 (九) 人民申請掘撈埋沉物資案件之審核及監督。 (十) 地方政府投資改良土地請求取得產權案件之審議。 (十一) 國有原野地清理接管之督導。 (十二) 財產權屬不明爭議案件之處理。 (十三) 人民以時效主張取得未登記國有土地案件之處理。 (十四) 原屬日人私有財產產權案件之處理。 (十五) 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等土地之清理。 (十六) 追查隱匿財產及給獎案件之審核。 (十七) 公私共有房地協議分割案件之審核。 (十八) 人民申請發還收歸國有土地案件之處理。 (十九) 房地複丈事項核定。 (二十) 土地重劃超配面積差額地價之核計。 (二十一) 地籍圖重測成果核定。 (二十二) 地籍圖重測異議事項。 (二十三) 房屋土地涉及界址調整及糾紛之處理。 (二十四) 地籍圖重測區內廢溝廢路國有土地測量登記之督導。 (二十五) 國有非公用土地地目變更登記之核定。 (二十六) 國有非公用土地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及管制之變更。 (二十七) 國有土地地價申報之督導。 (二十八) 新登錄土地規定地價及土地分割後重新規定地價事項。 (二十九) 國有非公用土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事項。 (三十) 日人他項權利登記之塗銷。 (三十一) 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之登記及債權債務之清理。 (三十二) 抵繳遺產稅財產之登記及委託保管。 (三十三) 國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案件之處理。 (三十四) 國有非公用財產檢核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報告之撰擬。 (三十五) 上列各事項訴訟、訴願案件之督導擬辦答辯。 (三十六) 有關國有財產接管業務之電腦化。 二、產籍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計畫、報告之編訂及督導。 (二) 接管國有非公用財產建立產籍資料之督導。 (三) 地區辦事處報局之產籍疑義及資料之審核。 (四) 國有非公用房地產籍異動登記及註銷產籍之審核及督導。 (五) 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報表之核算及彙編。 (六) 調整國有非公用財產登賬產價之督導。 (七) 地區辦事處產籍管理業務之抽查、考核及督導。 (八) 地區辦事處管理地籍圖簿之督導考核。 (九) 地區辦事處保管房地所有權狀及其他憑證之抽查簽報。 (十) 國有財產總目錄之編報。 (十一) 協調中央各機關對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帳卡之建立。 (十二) 協調中央各機關國有公用房地財產保管及產籍異動登記。 (十三) 協調中央各機關對國有公用財產產價調整異動登記。 (十四) 中央機關首長交接清冊有關財產部份之審查。 (十五) 中央各機關財產目錄量值之審查及彙整。 (十六) 有關國有財產產籍管理業務之電腦化。 三、撥用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國有非公用財產撥用、借用法規及業務之研究及改進。 (二) 國有非公用財產撥用、借用業務計畫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 國有非公用財產報院核准撥用案件之核轉。 (四) 國有非公用財產借用案件之審核。 (五) 國有非公用財產經核定撥用、借用案件之轉行辦理。 (六) 撥用、借用國有財產使用狀況之檢查及督導。 (七) 擬撥用土地請發使用同意書之審核。 (八) 撥用之國有非公用財產申請展期使用案件之核轉。 (九) 國有公用財產撤銷撥用案件之核轉。 (十) 國有非公用財產撥用、借用之移交登記案件之檢查督導。 (十一) 國有非公用財產借用案件契約之核備。 (十二) 國有非公用財產報廢報損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十三) 關於國有公用財產撥用、借用問題之處理。 (十四) 關於國有公用財產撥用借用業務之電腦化。 四、公用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國有公用財產檢核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報告之撰擬。 (二)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之查詢。 (三) 國有公用財產異動計畫之審議與編報。 (四) 國有公用財產統計表之編報。 (五) 國有公務用、公共用財產相互交換使用案件之審核。 (六) 關於國有公用財產登記問題之處理。 (七) 關於國有公用財產產權問題之處理。 (八) 關於國有公用財產撥用、借用問題之處理。 (九) 關於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問題之處理。 (十) 關於國有公用財產出租問題之處理。 (十一) 關於國有公用財產出售問題之處理。 (十二) 關於國有公用財產處分問題之處理。 (十三) 關於國有公用財產改良利用問題之處理。 (十四) 關於國有公用財產利用問題之處理。 (十五) 關於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業務之電腦化。 (十六) 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之處理。
根据「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第4条的规定,接收保管组主要负责国有财产的清理、接管、登记、撥用及公用财产管理。其中,分为四个科来处理相关事务: 一、接管科: 该科主要处理以下事项: 1. 规划国有非公用财产的接管。 2. 督导国有非公用房地的总登记。 3. 规划国有非公用房地的清查。 4. 督导接管国有非公用房地后管理机关变更登记的工作。 5. 督导国有非公用房地移交和变更登记的工作。 6. 审核人民向国家捐赠房地作为国有财产的案件。 7. 审核人民申请取消国有登记的案件。 8. 协调未登记地申请进行测量登记的国有土地案件。 9. 审核和监督人民申请掘取埋藏物资的案件。 10. 审议地方政府投资改良土地申请取得产权的案件。 11. 督导国有原野地清理接管工作。 12. 处理财产权属不明争议案件。 13. 处理人民主张凭借时效取得未登记国有土地的案件。 14. 处理曾属日人私有财产产权的案件。 15. 处理日据时期会社、组合等土地的清理工作。 16. 审核追查隐匿财产并给予奖励的案件。 17. 审核公私共有房地协议分割的案件。 18. 处理人民申请返还收归国有土地的案件。 19. 核定房地复丈事项。 20. 核算土地重划超配面积差额地价。 21. 处理地籍图重测成果核定的案件。 22. 处理地籍图重测产生异议的事项。 23. 处理涉及界址调整和纠纷的房屋土地案件。 24. 督导地籍图重测区内废溝废路国有土地测量登记的工作。 25. 核定国有非公用土地地目变更登记。 26. 处理国有非公用土地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和管制的变更。 27. 督导国有土地地价申报工作。 28. 处理新登记土地规定土地价及土地分割后重新规定地价的事项。 29. 处理国有非公用土地涉及城市计画变更的事项。 30. 取消日人他项权利登记。 31. 登记和清理代管无人继承遗产的案件,及债权债务。 32. 登记和委托保管抵缴遗产税财产。 33. 处理国有土地增劃编原住民保留地的案件。 34. 督导、考核和报告国有非公用资产檢核计划。 35. 督导进行与上述事项相关的诉讼、讼愿案件的答辩工作。 36. 实施国有财产接管业务的电脑化。 二、产籍科: 该科主要处理以下事项: 1. 编制和督导国有非公用财产产籍管理计划和报告。 2. 督导接管国有非公用财产后建立产籍资料的工作。 3. 审核地区办事处的产籍疑义和资料审核。 4. 审核和督导国有非公用房地产籍变动登记及注销产籍的工作。 5. 统计和编制国有非公用财产产籍报表。 6. 督导调整国有非公用财产登账产价的工作。 7. 检查和督导地区办事处的产籍管理业务。 8. 考核和督导地区办事处管理地籍图簿的工作。 9. 抽查签报地区办事处保管房地所有权状及其他凭证的工作。 10. 编制国有财产目录。 11. 协调各中央机关建立国有公用财产管理账卡。 12. 协调各中央机关进行国有公用房地财产保管和产籍变动登记的工作。 13. 协调各中央机关进行国有公用财产产价调整变动登记的工作。 14. 审查中央机关首长交接清单中与财产相关部分的情况。 15. 审查和归整中央各机关财产目录估值。 16. 实施国有财产产籍管理業務的电脑化。 三、撥用科: 该科主要处理以下事项: 1. 研究和改进国有非公用财产撥用、借用的法规和业务。 2. 规划、督导和考核国有非公用财产撥用、借用业务计划。 3. 转发报院核准的国有非公用财产撥用案件。 4. 审核国有非公用财产借用案件。 5. 行使被核定撥用、借用的国有非公用财产案件。 6. 检查和督导撥用、借用的国有财产使用情况。 7. 审核申请发还国有土地使用同意书的案件。 8. 核转撥用的国有非公用财产申请延期使用的案件。 9. 核转撤销撥用的国有公用财产案件。 10. 检查和督导撥用、借用的国有财产移交登记的案件。 11. 核准国有非公用财产借用案件合同。 12. 核定报废报损案件。 13. 处理与国有公用财产撥用、借用相关的问题。 14. 实施国有公用财产撥用、借用业务的电脑化。 四、公用科: 该科主要处理以下事项: 1. 规划、督导、考核和撰写报告国有公用财产檢核的工作。 2. 查询国有公用财产管理情况。 3. 审议和编报国有公用财产变动计划。 4. 编报国有公用财产统计表。 5. 处理国有公务用、公共用财产相互交换使用的案件。 6. 处理与国有公用财产登记问题的处理。 7. 处理与国有公用财产产权问题的处理。 8. 处理与国有公用财产撥用、借用问题的处理。 9. 处理与国有公用财产管理问题的处理。 10. 处理国有公用财产出租问题的处理。 11. 处理国有公用财产出售问题的处理。 12. 处理国有公用财产处分问题的处理。 13. 处理国有公用财产改良利用问题的处理。 14. 处理国有公用财产利用问题的处理。 15. 实施国有公用财产管理业务的电脑化。 16. 处理其他不属于各科业务的事项。 以上对「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第4条进行了逐项解释。 根据该法规的规定,接收保管组主要负责国有财产的清理、接管、登记、撥用及公用财产管理。根据该法规的规定,接收保管组分为四个科来进行具体的事务处理。该法规的具体内容可参考以下参考资料: 1.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第4條全文(参考资料链接: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10300016/1040709.html) 2.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官方网站(https://www.npa.gov.tw/) 例如,在接管科的第1项规划国有非公用财产的接管事项中,可以参考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官方网站中列举的接管管理事项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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