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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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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組掌理有關國有財產之處理及管理業務,分四科辦事: 一、管理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被占用國有公用財產處理法規之研擬訂定。 (二)被占用國有非公用財產處理計畫之規劃、督導及考事項。 (三)被占用國有非公用財產排除侵害案件疑義之審核。 (四)被占用國有非公用財產各項報表之審核及彙總。 (五)國有非公用財產賦稅、工程受益費繳納案件相關疑義之審核。 (六)國有非公用財產毀損處理案件相關疑義之審核。 (七)人民申請在國有土地採取土石案件相關疑義之審核。 (八)人民主張袋地通行權案件相關疑義之審核。 (九)人民申請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設施、水利建造物案件相關疑義之審核。 (十)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時效取得地上權、地役權等案件疑義之審核。 (十一)被占用國有非公用財產訴訟案件之核轉。 (十二)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法規及業務之研究及改進。 (十三)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管理案件之審核或核轉。 (十四)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協議書之簽訂與審核或核轉。 (十五)國有非公用財產終止委託管理案件及移接表報之核轉、審核或備查。 (十六)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業務計畫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七)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業務相關疑義之審核。 (十八)其他未出租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業務疑義之審核。 (十九)不屬其他科業務之處理。 (二十)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業務之電腦化。 二、租賃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非公用財產租賃管理業務之處理。 (二)國有非公用財產租賃法規及業務之研究及改進。 (三)國有非公用財產租賃業務計畫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國有非公用財產租賃契約之訂定。 (五)國有非公用財產租金率之研擬。 (六)國有非公用財產孳息收入預算之分配、督導。 (七)國有非公用財產租賃管理業務疑義之審核。 (八)出租國有非公用財產終止或解除契約、補償案件之審核。 (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租賃案疑義案件之審核。 (十)租賃糾紛、爭訟案件之審核。 (十一)租賃管理業務各項報表審核及彙總。 (十二)國有非公用財產租金收據領用、銷毀案之審核。 (十三)國有非公用出租林地伐木計畫之審核。 (十四)依法得讓售之國有非公用財產,辦理出租案件之核轉。 (十五)關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租賃業務之電腦化。 三、出售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非公用財產出售法規及業務之研究及改進。 (二)國有非公用財產出售計畫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年度國有非公用財產出售收入預算之分配及督導。 (四)各類國有非公用房地出售請示案件之審核或核轉。 (五)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出售案件相關疑義之審核。 (六)國有非公用房地現狀標售案件之核轉。 (七)國有非公用房地讓售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案件之核轉。 (八)國有非公用房地讓售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案件之核轉。 (九)國有非公用房地專案讓售案件之核轉。 (十)標(讓)售房地糾紛、爭訟案件之處理。 (十一)國有地上林木砍伐變價案件之審核。 (十二)國有有價證券出售案件之核轉。 (十三)關於國有非公用財產出售業務之電腦化。 四、處分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非公用財產處分法規及業務之研究及改進。 (二)國有非公用財產處分計畫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年度國有非公用財產處分收入預算之分配及督導。 (四)國有動產贈與案件之核轉。 (五)國有非公用財產贈與寺廟、教室案件之核轉。 (六)軍用房地處理案件之審議。 (七)各機關學校移交處理國有房地案件之核轉。 (八)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就地改建案件之核表意見。 (九)國有財產交換產權案件之核轉。 (十)國營事業民營化,國有財產處理案件之核轉。 (十一)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案件之核轉。 (十二)國有土地放領案件之核轉。 (十三)軍方眷改房地委託處分之規劃、督導。 (十四)軍方眷改房地委託處分案件疑義之審核。 (十五)關於國有非公用財產處分業務之電腦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第5條規定了管理處分組的職掌,該組負責處理國有財產的處理和管理業務,分為四個科辦事。該條第一款列舉了管理科的職掌,包括制定被占用國有非公用財產處理法規、規劃、監督和評估被占用國有非公用財產的處理計劃、審核排除侵害案件疑義、審核和彙總各項報表、審核國有非公用財產的賦稅和工程受益費繳納案件疑義、審核國有非公用財產的毀損處理案件疑義、審核人民在國有土地上採取土石案件疑義、審核人民主張袋地通行權案件疑義、審核人民申請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設施、水利建造物案件疑義、審核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時效取得地上權、地役權等案件疑義、核轉被占用國有非公用財產訴訟案件、研究和改進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法規和業務、審核或核轉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管理案件、審核或核轉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協議書、核轉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業務的終止案件和移交表報、規劃、監督和評估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業務計劃、審核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業務的疑義,以及其他未出租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業務的審核。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第5條的規定,管理處分組是由管理科、租賃科、出售科和處分科組成,並明確了各科的職掌。 參考資料: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 名詞
  • 名詞
  • 袋地通行權名詞
  • 時效取得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 繼承名詞
  • 贈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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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5 條規定:「管理處分組掌理有關國有財產之處理及管理業務,分四科辦事: 一、管理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被占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