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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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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利用組掌理有關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及委託經營業務,分三科辦事:一、規劃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規劃及研究發展。 (二)適宜改良利用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儲備之核定。 (三)以委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法令研訂及修正。 (四)以委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個案可行性評估及範圍之確定。 (五)委託改良利用案件所需預算之編列。 (六)委託對象之選定。 (七)以委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計畫之擬訂或審及報核。 (八)委託改良利用契約之擬訂簽訂及報核。 (九)委託改良利用計畫及契約之執行或督導。 (十)委託改良利用案件之結算或審核及報核。 (十一)改良完成之不動產接收及辦理產權登記。 (十二)委託改良利用案件結案報告之撰寫或審核。 (十三)以信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法令研訂及修正。(十四)以信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個案可行性評估及範圍之確定。 (十五)信託對象之選定。 (十六)以信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計畫之擬訂或審核及報核。 (十七)信託契約之擬訂簽訂及報核。 (十八)信託財產之移交及移轉登記。 (十九)聽取受託人報告及檢查帳務。 (二十)終止信託受益權之結算及信託財產接收及辦理登記。 (二十一)信託案件結案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二十二)自行辦理、委託、合作、信託、設定地上權以外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法令研訂、修正以及執行等事宜。 (二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二十四)不屬其他科業務之處理。 (二十五)有關國有公用財產委託改良利用業務之電腦化。 二、利用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委託經營法令之訂定及修正。 (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經營之規劃。 (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經營招標範圍之確定。 (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經營招標公告、須知、契約之擬訂及報核。(五)專案委託經營計畫及契約之審核及報核。 (六)委託經營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七)委託經營期滿或終止不動產收回方案之擬訂及報核。 (八)國有非公用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改良利用之法令訂定及修正。 (九)招標設定地上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範圍之確定。 (十)招標設定地上權歲出、歲入預算之編列。 (十一)招標設定地上權招標公告、須知及契約之擬訂及報核。 (十二)專案招標設定地上權計畫及契約之審核及報核。 (十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改良利用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十四)各類改良利用之不動產利用之規劃。 (十五)各類改良利用計畫之報核。 (十六)各類改良利用之不動產維護管理業務之督導考核。 (十七)關於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委託經營、設定地上權等業務之電腦化。(十八)其他交辦事項。 三、工務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法令研訂及修正。 (二)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個案可行性評估及範圍之確定。 (三)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計畫之擬訂或審核及報核。 (四)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預算之編列。 (五)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範圍內地上物之處理。 (六)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建築師、工程顧問遴選。 (七)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基地地質鑽探及地形測量。 (八)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案開發許可及建造執照之申請。 (九)各項工程之發包及報核。 (十)各項工程合約之簽訂及報核。 (十一)工程進度之管制及督導。 (十二)施工品質之稽核及評鑑。 (十三)各期工程款及建築師、工程顧問服務酬金之支付。 (十四)各期物價指數調整款計算方式之擬訂或審核及報核。 (十五)物價指數調整款之支付。 (十六)工程變更設計原則之擬訂或審核以及變更設計預算書之報核。 (十七)竣工查驗或審核、報備以及完工驗收。 (十八)工程結算。 (十九)使用執照之取得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稅籍申報。 (二十)工程結案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二十一)各項工程保固期間缺失之改善。 (二十二)各項工程保固金之退還。 (二十三)以合作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法令研訂及修正。 (二十四)以合作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個案可行性之評估及範圍之確定。 (二十五)合作對象之選定。 (二十六)以合作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計畫之擬訂或審核及報核。 (二十七)合作契約之簽訂及報核。 (二十八)合作計畫及契約之執行或督導。 (二十九)合作案之結算或審核及報核。 (三十)改良完成房屋之接收及土地之移轉。 (三十一)合作案結案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三十二)關於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業務之電腦化。 (三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第6條主要授權三個科分別處理改良利用事項,即規劃科、利用科和工務科。 在規劃科方面,包括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改良利用規劃和研究發展、核定適宜改良利用的範圍、制定和修訂相關法令、進行改良利用計畫的可行性評估和範圍確定、編列改良利用案件所需的預算、選定委託對象、擬訂或審核改良利用計畫和契約、督導和考核委託改良利用計畫的執行、審核和報核改良利用案件的結算等事項。 利用科主要負責國有財產的委託經營業務,包括制定和修正相關法令、規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委託經營範圍、擬訂和報核招標公告、須知和契約、審核和報核專案委託經營計畫和契約、督導和考核委託經營業務的執行、擬訂和報核委託經營期滿或終止不動產收回方案等事項。 工務科主要負責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改良利用業務,包括自行制定和修正相關法令、進行可行性評估和範圍確定、擬訂和審核改良利用計畫和預算、處理改良利用範圍內的地上物、選定建築師和工程顧問、處理相關工程的發包和報核、監督和考核工程的進度和品質、處理工程款項的支付、執行建築師和工程顧問服務酬金的支付、處理使用執照和建物所有權登記等事項。 此外,辦事細則第6條還提到了以信託方式和合作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改良利用業務,包括制定和修正相關法令、進行可行性評估和範圍確定、擬訂和審核改良利用計畫和契約、處理相關事務等。 最新的資料來源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網站上的辦事細則文件(www.cpami.gov.tw)以及相關法令和政府文件,例如「不動產管理辦法」和「國有財物處理基準」等。在這些文件中,可以找到具體的實務指引和案例,以解釋辦事細則第6條的相關內容和適用情況。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名詞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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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6 條規定:「改良利用組掌理有關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及委託經營業務,分三科辦事:一、規劃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