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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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信託業法第51條規定了兩項違法情況和相對應的刑罰。首先,根據第一項,如果信託業未按照信託法第24條的規定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分開管理或記帳,則其行為負責人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能被罰款三百萬元以下。這項規定旨在確保信託業對信託財產進行適當的管理和記錄,以保護受益人的權益。 其次,根據第二項,如果信託業違反了信託法第35條的規定,即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在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則其行為負責人將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能被罰款一千萬元以下。這項規定旨在防止信託業將信託財產用於自己的利益或濫用信託財產,以確保忠實履行信託職責。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信託業公司的行為負責人沒有將公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第三十五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24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35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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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