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信託業違反信託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或分別記帳者,其行為負責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信託業違反信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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