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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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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業違反信託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或分別記帳者,其行為負責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信託業違反信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深度解讀

信託業法第51條規定了兩項違法情況和相對應的刑罰。首先,根據第一項,如果信託業未按照信託法第24條的規定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分開管理或記帳,則其行為負責人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能被罰款三百萬元以下。這項規定旨在確保信託業對信託財產進行適當的管理和記錄,以保護受益人的權益。 其次,根據第二項,如果信託業違反了信託法第35條的規定,即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在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則其行為負責人將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能被罰款一千萬元以下。這項規定旨在防止信託業將信託財產用於自己的利益或濫用信託財產,以確保忠實履行信託職責。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信託業公司的行為負責人沒有將公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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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法第 51 條規定:「信託業違反信託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或分別記帳者,其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業法第 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