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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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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5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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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違反信託法
第二十四條
規定,未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或分別記帳者,其行為負責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得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
信託業違反信託法
第三十五條
規定,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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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及變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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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1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監督 §3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公會 §4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8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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