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52條有兩項規定: 1.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條文是指違反信託業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行為,對於該行為的負責人,可以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2.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項規定是指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違反信託業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對於該行為的負責人,可以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相關範例: 根據最新的資料,信託業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了信託公司在進行業務過程中應遵守的規定,如果有信託公司的行為負責人違反了這項規定,例如未按照法律要求保存客戶資料的情況下進行交易,該行為負責人可能會根據信託業法第52條第1款被處以罰金或拘役。 同樣地,根據最新資料,如果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違反信託業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例如在處理選舉資金時以非法方式收取或使用資金,該行為負責人可能會根據信託業法第52條第2項被處以罰金或有期徒刑。 這些例子都是依據最新相關資料提供的,並且與信託業法第52條有直接關聯。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者之處罰。
明定違反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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