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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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信託業法第52條有兩項規定: 1.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條文是指違反信託業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行為,對於該行為的負責人,可以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2.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項規定是指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違反信託業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對於該行為的負責人,可以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相關範例: 根據最新的資料,信託業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了信託公司在進行業務過程中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第九條第三項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9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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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