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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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信託業法第53條,如果違反主管機關依照第43條第1項的規定所做的處理,未將信託契約或信託財產轉移給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信託業者,則行為負責人將面臨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此法條,如果信託業之行為負責人未遵守主管機關的指示,未將信託契約或信託財產移轉至指定的其他信託業者,將會受到罰款處罰。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信託業者遵守相關規定,並將信託契約或信託財產交由主管機關所指定的信託業者管理,以維護公眾利益和信託業的正常運作。 例如,如果一家信託公司的行為負責人未遵守主管機關的指示,拒絕將信託契約或信託財產移轉給由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信託業者,該行為負責人將被處以適當的罰款。這是為了強制執行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規定,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信託業法 第 43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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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