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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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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未將信託契約或信託財產移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信託業,處行為負責人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深度解讀

根據信託業法第53條,如果違反主管機關依照第43條第1項的規定所做的處理,未將信託契約或信託財產轉移給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信託業者,則行為負責人將面臨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此法條,如果信託業之行為負責人未遵守主管機關的指示,未將信託契約或信託財產移轉至指定的其他信託業者,將會受到罰款處罰。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信託業者遵守相關規定,並將信託契約或信託財產交由主管機關所指定的信託業者管理,以維護公眾利益和信託業的正常運作。 例如,如果一家信託公司的行為負責人未遵守主管機關的指示,拒絕將信託契約或信託財產移轉給由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信託業者,該行為負責人將被處以適當的罰款。這是為了強制執行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規定,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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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法第 53 條規定:「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未將信託契約或信託財產移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信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業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