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四、信託業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關於準用銀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第十八條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 九、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限制。 十、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十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未保持一定比率流動性資產。 十二、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十三、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 十四、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信託業法 第5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