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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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四、信託業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關於準用銀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第十八條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 九、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限制。 十、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十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未保持一定比率流動性資產。 十二、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十三、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 十四、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深度解讀
根據信託業法第54條的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被處以新台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規定在信託業務中,信託企業應該設立管理角色,確保業務的運作和監督。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 根據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信託企業應當確保其業務的安全性,適當的管理其信託業務。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 根據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信託企業應該確保其業務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並定期向相關當局報告業務情況。 四、信託業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關於準用銀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 根據第十五條第二項和銀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信託企業的董事或監察人應該適當處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罰鍰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 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第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八條條文
-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條文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第三十一條條文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條文
- 第三十六條條文
- 第四十條條文
- 第五十九條條文
- 第六十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64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12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13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15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18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24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27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31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32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34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36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40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59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60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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