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信託業法第 55 條所規定的違反行為,將處以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具體行為案例與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的參考資料需要再進一步的查找,這個資訊目前無法提供。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五款規定,明定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關於為信託財產借入款項禁止規定之處罰。
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五款規定,明定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關於為信託財產借入款項禁止規定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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