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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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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信託業法第 55 條所規定的違反行為,將處以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具體行為案例與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的參考資料需要再進一步的查找,這個資訊目前無法提供。

立法沿革 1

(0890630 制定)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五款規定,明定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關於為信託財產借入款項禁止規定之處罰。

(0890630 制定)

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五款規定,明定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關於為信託財產借入款項禁止規定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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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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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法第 55 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業法第 5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