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七、違反第三十八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 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九、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 十、信託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根據信託業法第56條所規定,如果有下列情事之一,將處以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七、違反第三十八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 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九、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 十、信託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這些違反行為涉及不同的法條規定,且具體情節需要具體分析,以下是一個與相關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資料,某信託公司被發現違反了信託業法第18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該規定禁止信託業者以不實的手法或誇大的宣傳來吸引顧客投資。該公司在宣傳材料中含糊其辭地描述了投資產品的風險,誇大了預期回報,導致一些顧客因為資訊不足而遭受損失。根據信託業法第56條的規定,該公司可能會被處以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真實案例的細節可能因實際情況而有所不同。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者。 六、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者。 七、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者。 八、信託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者。
立法理由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明定違反第十一條等規定之處罰。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七、違反第三十八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 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九、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 十、信託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二款及第六款就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及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之罰鍰;其餘款次配合調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為排除信託法之規定,應無罰則,爰修正第二款,並移列為第三款。
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明定違反第十一條等規定之處罰。
一、增訂第二款及第六款就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及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之罰鍰;其餘款次配合調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為排除信託法之規定,應無罰則,爰修正第二款,並移列為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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