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七、違反第三十八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 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九、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 十、信託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信託業法 第5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