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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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七、違反第三十八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 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九、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 十、信託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深度解讀
根據信託業法第56條所規定,如果有下列情事之一,將處以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七、違反第三十八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 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九、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 十、信託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這些違反行為涉及不同的法條規定,且具體情節需要具體分析,以下是一個與相關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資料,某信託公司被發現違反了信託業法第18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該規定禁止信託業者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罰鍰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八條條文
- 第五十條條文
- 第三十九條條文
- 第四十一條條文
-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五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45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50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11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18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20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29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32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32-2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38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39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41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42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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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