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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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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營業單位襄理級以上人員之遴派,應以具有稽核單位經驗者為優先,若未具稽核經驗,或未曾參加稽核人員訓練者,應於一年內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稽核人員相關訓練課程六十小時以上,並取得結業證書。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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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信託公司營業單位襄理級以上人員之遴派,應以具有稽核單位經驗者為優先,若未具稽核經驗,或未曾參加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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