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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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應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施以適當訓練,稽核單位並應定期評估自行查核辦理之績效。 信託公司稽核單位之新任稽核人員應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舉辦稽核相關研習課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正、副主管以外之稽核人員,並應每年參加前述機構舉辦之下列訓練: 一、稽核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前述機構舉辦之信託或銀行相關業務專業訓練三十小時以上。 二、領隊稽核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前述機構舉辦之信託或銀行相關業務專業訓練十八小時以上。
深度解讀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信託公司應該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對於自行查核人員進行適當的訓練。稽核單位也應該定期評估自行查核的績效。根據法條的規定,信託公司的新任稽核人員必須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的專業訓練機構舉辦的稽核相關研習課程,並且通過考試,取得結業證書。此外,除了正、副主管以外的稽核人員,還應該每年參加機構舉辦的信託或銀行相關業務專業訓練,其中稽核人員每年至少需參加30小時以上的訓練,領隊稽核人員則每年至少需參加18小時以上的訓練。 參考資料: -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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