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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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稽核單位對金融監理機關、金融檢查機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計師、監察人、公司各單位自行查核及本單位所提意見或發現之問題,及其改善辦理情形,應定期以書面提報董事會、監察人核議,並作成紀錄。
深度解讀
根據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4 條,信託公司的稽核單位有以下的責任: 1. 對於金融監理機關、金融檢查機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計師、監察人、公司各單位自行進行的查核活動,以及對於該單位所提出的意見或發現的問題進行審核。 2. 對於改善辦理情形進行審核,並定期將該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和監察人進行審議。 3. 將整個過程進行紀錄。 根據以上內容,信託公司的稽核單位負責對於各方進行稽核,包括外部機構和內部部門進行的自查,並將審核結果提交給董事會和監察人,以確保稽核工作的有效性和透明度。該單位還需將整個稽核過程進行紀錄,以供查閱和追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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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